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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厕所”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挂厕”现象亟需治理

日期:[2023-08-17] 版次:[A05] 版名:[青观察]

见习记者 陈天旭

严惩网暴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我发在自己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却莫名其妙被别人‘挂厕’了,对方发表了不少贬损我的言论,评论区里也都是对我的人身攻击。我很气愤很难过,却无计可施。”来自广东江门的谭女士是一名角色扮演爱好者,她不久前被好友告知,自己发在社交平台上的一组角色扮演照片被人“挂厕”了。

所谓“挂厕”,是指当事人照片、行为或言论被网友投稿至社交平台的“网络厕所”。而“厕所号”是在二次元、追星族、游戏等圈子中较为流行的一类隔空喊话式账号,网友可以通过后台向该类账号投稿,账号所有者再将投稿以匿名形式发出。因投稿的匿名性,不少人将“网络厕所”当作随意发泄的地方。在“网络厕所”的发文内容中,不乏对他人的言语贬低、人身攻击、辱骂等,评论区也是骂战频频。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厕所”的参与主体,有不少是未成年人。

肆意攻击他人的“网络厕所”

记者搜索发现,这些“厕所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内容,通常只包括对“被批判者”难辨真假的“黑料举证”以及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辞。在“厕所贴”评论区中,也充斥着对“被批判者”的肆意辱骂以及人身攻击。这些“厕所号”粉丝数量并不少,有的关注量突破10万,发稿量过万条。在某社交平台甚至有专门的“厕所超话”,不少网友自称“厕妹”“厕友”,公开招友、“挂”人或推荐“厕所号”。

据了解,“网络厕所”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普通人、网友为主要讨论对象,例如“穷人厕”“舍友吐槽厕”“容貌焦虑厕”“COS厕”等。这些账号中,有的对投稿有一定限制,如某“厕所号”投稿规则明确,发表侮辱性言论的将直接拉黑;有的则放任甚至鼓励肆意进行言语攻击的投稿。

另一类通常是以社会公众人物,如明星艺人为主要讨论对象,例如某个偶像组合或艺人的“单独厕”“脱粉回踩厕”等,此类账号通常不会对投稿有任何限制,许多账号投稿规则中还表明不会对投稿内容进行审核,同时彻底实行匿名制,如某个艺人“厕账号”投稿规则明确:就算投稿内容存在造谣并造成粉丝之间争吵,也不会公开投稿人账号更不会删稿。在不少账号发出的投稿中,还有一些对女艺人的羞辱性言论。

值得注意的是,关注这些“厕所号”并参与讨论的用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如某“厕所号”就专门接收来自中学生群体的投稿,投稿内容往往是对学校、同学、老师的不满甚至咒骂。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发育完全的年纪,接触到大量充满偏激、恶意的信息内容并在网友的鼓动下有意效仿,久而久之其人生“三观”很可能发生扭曲。

“厕所号”易引发侵权网暴问题

事实上,“厕所号”已成为网络暴力的“温床”。不仅在发帖内容中充斥着攻击性言论,还有通过恶意P图、伪造视频、引战言论等手段对“被批判者”肆意攻击、辱骂,这很可能对他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进而引发自残自杀等悲剧。

“厕所号”的发展空间往往始于某一特定圈子,如动漫、直播、本地中学生等圈子的网友。即使不刻意关注此类账号,也有可能因为社交平台的推送机制收到此类账号的推送。且“挂厕”后,如果引发争议,在拉扯谩骂中,阅读量和评论量越高,关注过该领域的网友就越容易收到推送。

据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师郑春风介绍,“厕所号”属于网络空间的匿名社交圈子,该文化在发展早期,只是一些账号围绕某些兴趣点如明星、动漫等接受网友匿名投稿并发布,但有些账号在发展过程中,内容逐步走向激进、消极和偏激,里面充斥着各种负面内容,如谩骂、“挂”人、冷嘲热讽、阴阳怪气、宣泄恶意等,“如同一个脏乱的情绪厕所,是各种消极、负面信息和情绪的汇聚。”

法律专家表示,“网络厕所”发布他人不实信息或利用他人肖像进行恶意攻击,都是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网络厕所”文化的特点在于匿名性和隔绝性,使用户在发泄时不必担心自己的真实身份被揭露。专家认为,利用平台进行非法活动的“网络厕所”,已经涉及损害他人权益、破坏网络环境以及煽动网暴等违法行为,需要被抵制。

侵权认定有困难,平台监管需加强

在遭到“挂厕”侵权后,有网友试图向社交平台投诉举报,希望平台能对违规内容进行删除并封号处理。但在处理投诉的层面中,被侵权者却迟迟不见平台回应。

对于处置侵权“厕所号”时存在的困难,专家表示,“网络厕所”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包括平台在内的相关主体难以作出准确认定。一方面,内容发布主体匿名,不易锁定侵权主体;另一方面,相关发布内容常常使用“网络厕所”独特的语言体系,如谐音、拼音缩写、暗语等,常人难以理解,不易认定内容侵权。

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及平台管理者应加大监督力度,及时予以干预,可进一步落实网络实名制,要求发布者只能发布进行了网络实名认证投稿人的投稿;对网络“厕所号”在发布内容和注册者审核义务等方面进行限制,根据“网络厕所”文化的发展不断优化完善敏感词处理系统,让违规内容无法发布;建立针对网络“厕所号”的专门举报渠道,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规范;适当增加处罚力度和措施,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厕所”文化参与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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