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非法“校园贷”,青春不负债
日期:[2022-08-11] 版次:[A04] 版名:[青关注]□ 陈敏毅 梁超慧
上学时,同学之间偶尔会有一些微妙的攀比心理,“别的同学有的,我也要有,不然太没有面子了”,这种心理以及需要,使得主要面对广大学生的“校园贷”有可乘之机。但是实际上,“校园贷”平台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冠以“校园贷”名义的诈骗团伙等,以向学生非法放款的方式,收取高额利息,让学生不堪重负,最后让学生陷入痛苦的深渊。本期律师通过案例讲述非法“校园贷”的危害性以及如何避免。
案例:某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招揽他人入伙并管理公司日常事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包括学生在内的不特定人员放贷。被告人朱某因在校上学期间借网贷无法偿还,被要求到该金融公司工作。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有:1、被告人朱某伙同其他同案犯向罗某实际放款6000元,要求其签订虚高借条,实际收取本息、逾期费等合计10000元,骗取4000元。期间,其他同案犯索要罗某裸照、裸视频并以此胁迫其还款。2、被告人朱某伙同其他同案犯共同诈骗包某钱财,其中同案犯王某通过微信向包某实际放款26000元,后收取本息、续期费等合计45000元,骗取19000元。接下来其他同案犯继续“套路”包某,诱使包某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虚增其债务,同案犯张某以威胁的手段进行催收,包某不堪忍受割腕自杀,被救回。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某金融公司(恶势力犯罪集团)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朱某参与诈骗52起,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高校大学生面对丰富的物质生活时,往往可能出现攀比心、虚荣心。消费欲望的增加,可能导致“超前消费”“攀比消费”“盲目消费”等现象的出现。从案例可以看出,“校园贷”作为新兴的网络贷款,是广大学生接受程度较高的消费方式。我国《民法典》对高利放贷有禁止性规定(如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但对“校园贷”放款主体尚无明确规定,民间贷款准入门槛低,因此导致放贷主体参差不齐。而大部分学生并不会认真甄别“校园贷”的放贷主体是否正规、合法。如上述案例的一些诈骗团伙就是看中了这些,利用“申请门槛低”“手续简单”“无审批程序”等诱人的标语,形成非法“校园贷”。然后利用高校大学生在“校园贷”中弱势的借款人地位,先让没有任何警惕性的大学生跳入“借贷陷阱”,在他们无法偿还高额费用时,就利用索要裸照、裸视频并胁迫还款,同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虚增借款人债务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诈骗,获取非法钱财。一旦高校大学生误入非法“校园贷”的黑暗旋涡里,造成的伤害是无法逆转的。
律师提醒广大在校大学生,一是在消费时不要盲目攀比,树立正确的、理性的消费观念,适度消费,不超前消费,压制住对物质生活过高的攀比心和虚荣心;二是学习基本的金融知识,学会网络信贷基本常识,提高分辨是非和抵御非法“校园贷”的能力;三是在校生活、学习期间遇到经济困难,应积极与家人及时沟通,共同解决问题,避免出现误入歧途,掉入非法“校园贷”的陷阱中;四是对推荐“校园贷”的同学和朋友保持警惕,因为部分金融公司向校园发展业务时采用“拉人头”的方式,靠同学之间相互介绍,给予减息或提成的方式,让“校园贷”在校园中不断蔓延;五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对外泄露家庭地址或家庭联系电话等,避免非法人士滥用,采取威胁或恐吓方式“引诱”进行贷款。
同时学生家长也要注意孩子的身心发展,一是在孩子索要钱财时,应当问清楚缘由,不要给和不给“一刀切”;二是辅助孩子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满足孩子基本的物质需要,对于一些高昂甚至奢侈的不必要消费,应当拒绝并跟孩子耐心讲明原因。
青春是可贵的,它承载的应该是梦想,而不应该是一笔笔无法偿还的债务,人生的路很长,不要只着眼于一时的新鲜与无谓的消费欲望,被非法“校园贷”的“荆棘”碰得头破血流,无法回头。
作者系广东法丞汇俊(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