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防谣,青年之责
日期:[2022-07-14] 版次:[A04] 版名:[青关注]□ 陈敏毅 梁超慧
2022年7月13日傍晚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广州市出现新增新冠病毒本土感染者。当前正值暑假,青少年在疫情期间不能为了一时贪玩、博眼球,做出故意捏造、传播一些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虚假消息或者明知自己有可能是新冠肺炎患者或密接者,却隐瞒自己的情况、行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外出的行为。律师通过两个案例讲讲以上行为会对自己和社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其微信号(昵称:某1)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昵称:某2),并将该聊天记录截图后发送至微信朋友圈、1个微信群、2个微信好友及3个QQ群,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刘某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并通过网络传播,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法院经审理,认定其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2022年4月3日,学生郭某为广州市一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接者并已确定为无症状感染者。但其故意隐瞒活动轨迹,多次翻墙进出校园,编造虚假信息,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其立案调查,其将要为所做出的行为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校学生因为封校的原因,只能限制在学校区域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同学可能出于一种猎奇或者希望得到关注的心理,通过社交平台发表一些虚假性和误导性信息。而疫情当前,每个人都非常敏感,出现一些关于疫情的“小道消息”很容易就引起大家的关注。这些不实消息一旦大量发酵,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就有可能像案例一的刘某一样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旦触犯了这个罪名,有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对于谎报瞒报的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所以任何人均有义务配合接受新冠核酸检测、如实上报自身的健康状况、行程轨迹,案例二的郭某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是严重的错误行为,导致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律师认为在疫情当前,应该学会控制自己言行,摒弃盲目,杜绝跟随舆论或者怕麻烦而谎报行程的想法,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素质:
第一,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化想法,不要仅依靠自己的情绪去判断消息的真实与否。因为在疫情期间,人的想法与思维可能会相对敏感,在接触到一些敏感信息的时候,可能会习惯性地接受,应该保持理智去分析信息来源的真实性。
第二,不能仅仅从社交网站上接触不同的信息,要多从官方渠道或者报纸等了解最新消息。
第三,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学校封控区域内的同学,要响应政府、学校的要求安心在校园内学习生活,坚决不违反禁令擅自出校。按时配合完成核酸检测任务,保证自己及他人的健康安全。
疫情防控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作为学生,是学校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不能为了逞自己内心的一时之快或者因为害怕而不配合国家疫情防控政策、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心抗疫,才是一个新时代青年应有的选择。
作者系广东法丞汇俊(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