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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一场不能重来的人生考试

日期:[2022-04-14] 版次:[A07] 版名:[青关注]

□ 陈敏毅 梁超慧

要说枯燥紧张的校园生活中最美好的调剂肯定是同窗好友的嬉笑玩闹,互相陪伴,一起成长的日子。你替我在老师点名的时候报个到,我把作业借给你抄一抄似乎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甚至碍于情面替同学好友“两肋插刀”去考试仿佛只是“不能说的秘密”而已。但大家可能有所不知,代替考试其实是实实在在的刑事罪名,其代价已经不是被通报批评丢面子,而是失去自由,背负一个刑事记录。

案例:石某(女)要求张某(男)代替其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数学(一)科目考试。在考试当天,张某在石某的安排下,男扮女装后持石某的准考证前往考场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发现,随即案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对石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综上,不论出于男女爱情,死党友情,代替考试行为的代价都是相当的沉重。首先,代替考试罪规定在《刑法》284条第3款,指的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无论是替考行为还是让人替考的行为都会触犯代替考试罪。如在本案例中,应试者与替考者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且,代替考试罪中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到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熟知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等,甚至连大家觉得可以随便“挂科”“无限复活”的机动车驾驶考试也是国家考试,故一旦思想放松,在以上考试中实施替考行为就已经触犯了代替考试罪。

每个人在各个不同的阶段都一定会经历考试,作为青少年,面对考试的次数尤为多。许多同学也许认为互相抄抄作业、在平时考试中互通答案的行为只是一种同学朋友之间的帮助,无伤大雅,在重要考试不这么做就可以了。但是有句话:“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放在对待考试中也是非常合适的,所以如何正确对待考试,律师有如下几点说法:

第一,青少年应当以平常心对待考试。考试不是生活的全部,若想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往往是要通过平时的积累。面对老师布置的作业,应当预留时间认真完成,不要养成“问同学借来抄抄”的习惯。面对每一次大大小小的考试,应当做到诚信应考,对自己的成绩负责,不帮同学考,也不要让同学帮考。现在的公开考试频率一般起码一年有一次以上,这次没准备好或者没发挥好,好好准备总有下一次考好的机会。

第二,家长应当正确对待孩子的学习成绩。许多家长担心自己孩子落后别人一步,也是为了自己的面子,从小不停地施加压力,甚至从幼儿园开始就亲自上阵代替做手工劳作,做了错误的表率;孩子也可能为了给父母一个“优异”的成绩,而在平时考试时作出“抄”“找抢手”等行为,所以作为家长,应当摆正自己对孩子的要求,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让孩子全面发展。

第三,学校应该净化校内考试风气,做到三管齐下。一方面,应制订有关考试规定,在发生代替他人考试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严格管理和约束学生替考行为;另一方面,应对学生加大宣传诚信考试的重要性和替考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让学生从根本上养成诚实应考的习惯;另一方面,淡化按成绩、按名次区别性对待学生,真正做到有教无类。

考试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阶段性学习的成果,但更重要的是能诚实对待考试,牢记代替考试行为不是小事,为了自己美好的未来,千万不要参加“替考”这场不能重来的人生考试。

作者系广东法丞汇俊(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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