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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害死猫,沾毒祸终生

日期:[2022-03-24] 版次:[A06] 版名:[青关注]

□ 陈敏毅 梁超慧

一时的精神刺激享受固然能忘却烦恼,一时的好奇固然也能被满足,但一旦通过新型毒品去满足这种不必要的精神刺激,有可能会为此付出生命和自由的代价。

“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已深入人心,虽然人们对于毒品有防范心理,但随着社会进步的加快,年轻人的学习、生活、工作压力不断增大,新型毒品已经悄悄变换各种名称,标榜能“缓解压力”“不会上瘾”,让喜欢新奇的年轻人放松警惕,不知不觉成为了吸毒者。对此,律师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告诉年轻朋友们如何避免掉入新型毒品的销售陷阱。

案例一: 2020年6月初,被告人黄某购买合成大麻素,又以低廉价格购买了一批电子烟、色素、甘油,按照比例将合成大麻素、电子烟、色素、甘油倒进电子烟管中,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推广该电子烟。有人需要购买时,黄某便通过美团配送等方式送到购买人处。黄某不仅直接将该电子烟贩卖给吸毒人,更是卖给“下家”,“下家”再对电子烟进行二次贩卖,如此循环。在2021年7月1日国家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后,黄某仍继续从事贩卖行为,2021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黄某与“下家”等五位人员抓获。黄某等五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0元至3000元不等。

案例二: 2019年9月,20岁的被告人张某向他人购买了两张毒品LSD(俗称“邮票”)。同年10月2日,张某于当日14时许主动通过微信向唐某描述吸食毒品LSD后的感觉,介绍吸食的方法,张某以175元的价格出售半张LSD给唐某,唐某随后吸食了该半张LSD。同日19时许,唐某从南海区某大厦坠楼死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根据《刑法》第357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上述两个案件中所提及的新型毒品——LSD(俗称“邮票”),实际上是致幻剂麦角二乙酰胺,这种致幻剂能造成使用者6到12小时的感官、感觉、记忆和自我意识的强烈变化。而“上头电子烟”的主要成分是合成大麻素。经律师调查,合成大麻素有非常多种类,其中发现有一类合成大麻素,其1克即相当于14克海洛因。吸食者吸食这一类的精神类管制药物往往会上瘾,使人兴奋,有一定的致幻作用,甚至会作出危害自己生命的行为,长期吸食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就如案例二中的死者唐某,正是因为在毕业后找工作屡受挫折,选择通过吸食“邮票”这种致幻剂缓解压力,最终导致了死亡的惨剧。所以,新型毒品的危害绝不逊于传统毒品,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应注意提高对毒品的甄别能力。

律师提醒广大青少年,一是减少不必要的好奇心、好胜心和盲目的自信心。受新型毒品危害的往往是年轻人,原因在于新型毒品不容易让人抗拒,许多年轻人正因如此染上了新型毒品;二是谨慎交友,对一切陌生事物要保持警惕性。新型毒品的接触往往来源于朋友,“毒圈”正是通过朋友圈不断地往外扩张,所以,一旦身边的朋友介绍推荐一些三无产品,主张能够缓解压力,其产品名称过于标新立异,要懂得拒绝,不要为了所谓的“合群”成为吸毒者;三是提高自身对于挫折与压力的承受度。在遇到挫折时,不要选择通过抽烟、食用药物等不良习惯改善自己的心情,学会对自己遇到的事情保持乐观心态,通过户外活动,与家人、朋友沟通等方式缓解压力。压力不是堕落的借口,更不是把自己推进无尽深渊的理由;四是养成正确的金钱观。《刑法》对于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最高是死刑,且即使是贩卖1克的大麻也是构成犯罪。贩卖毒品罪是重罪,青少年在该奋斗的年纪应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奋斗,切勿因为一时的利益,心存侥幸,让自己的人生蒙上不可磨灭的阴影;五是社会上继续大力宣传新型毒品的危害。新型毒品层出不穷,种类名称不断变化,如:“笑气”“开心水”“神仙水”“阿拉伯茶”等等。增强人们对新型毒品的认知必不可少,学校、公安等部门可多组织关于新型毒品的讲座,以提高人们对于新型毒品的认知。

作者系广东法丞汇俊(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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