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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涉职场,这些“陷阱”要当心

日期:[2019-11-28] 版次:[A07] 版名:[青职场]

日前,职场这一话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车伟提到,中国的经济正在发生的变化是经济增长与物质资本的联系变弱,而与人力资本联系变强。据国家人社部发布数据显示,2018年末全国就业人员达到77586万人。面对如此庞大的职场人群,企业与员工之间该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弱势一方又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等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尤其是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由于对劳动关系、社保、工资等方面的知识的不熟悉,往往更容易掉入一些职场“陷阱”之中。

采写:本报记者 梁茹欣


被辞退?

今年6月,毕业生小陈应聘了一家企业,最终顺利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还有5天时,他却突然被告知,因为试用期内考核成绩靠后,企业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并未说清具体考核办法。小陈不仅被“莫名辞退”,还一分钱都没拿到。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公司会以“不过关”“不适合”“不符合条件”等模糊的说法搪塞求职者。因此,毕业生在确定去某家公司之前,最好找到该公司员工询问那里的工作情况。一般来说,若一个单位数周后再次发布同样广告,说明该单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此时要多留一个心眼。

有些公司还会以各种理由,甚至采用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让员工离职,以达到相应的减员、压缩经营成本的目的,他们通常给员工的说法是“公司在裁员”,但这实质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裁员。为此,有专家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坚决说“不”。对于公司控诉的行为,员工要检视一下自己有没有,如果没有的话,应该坚决向企业说不。有的公司可能对个别员工有成见,或者这个员工确实表现很差,公司既想让员工走又想减少成本,就会出现人力资源劝说员工主动提离职的情况。如果这时候员工自己写辞职信,那么在法律上员工是拿不到任何补偿的,当然这也是公司最没有风险的一种方式。

拒不接受辞退要求。有公司存在恐吓员工的情况,有些员工法律意识很强,拒不接受公司的辞退要求,公司也未必就敢单方面向员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实践中,考勤异常是公司辞退员工最常见的理由,但这个举证必须要得到公司和员工的共同认证。关于迟到早退能否成为裁掉员工的理由,也要看这项规定在实际中的实施程度。

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求助。员工在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时,最好与公司协商一致解决,如果行不通,员工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采取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仲裁部门干预此类纠纷对员工还是比较有利的。


被过度加班?

此前,“996”工作制成为社交网络热议的话题。所谓“996工作制”是指劳动者每天早9点到岗,一直工作到晚上9点,每周工作6天,且没有补贴或者加班费,也不允许请假。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盛行在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加班文化已构成违法。

《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即使出现加班的情况,公司也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条例支付员工加班费。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不缴纳社保?

小何于2019年入职深圳一家企业,入职时小何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了小何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500元,转正后工资为6500。后来,公司要求小何出具一份书面承诺,上面写明小何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将社保缴费的钱作为工资直接支付给小何。

专家解释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放弃。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此外,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而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新兴职业出现,规范多空白

电竞职业选手、试睡师、电影试片员……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兴的职业,整个社会的就业模式、从业人员的就业观念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据了解,年轻人对新兴职业的倾向性更高。不过,新兴职业的出现,伴生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如与新兴职业配套的行业标准、服务内容等都有待明确,这些法律上的空白亟须填补,以确保有关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为此,专家建议,社会职业的主要功能仍是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在择业时还需首先考虑经济收入、晋升机会、个人发展等主要问题,选择新兴职业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实际需求和个人能力。同时,由于这些职业较前沿、管理制度上还不太成熟,所以个人在工作之前,一定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务关系。

同时,若是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就业、失业登记及招聘用工手续及管理、劳动争议及劳动监察等内容有疑惑的,可拨打广州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电话:1234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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