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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推税收优惠,哪些适合创业公司

日期:[2018-06-17] 版次:[A11] 版名:[创业]

今年初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 7 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有5 项涉及企业所得税,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小微企业多做研发投入。

政策一 :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 100 万元提高到 500 万元。

凡是有研发项目的企业,都符合该条件。新政策的作用是鼓励企业积极大胆采购研发设备,因为价值更高的设备对研发成果更有帮助。

政策二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 50 万元提高到 100 万元。

在原政策下,只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以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在20% 所得税率基础上减半,即 10% ;新政策将该年应 纳税所得额提升到100万,即会有更多小微企业享受 10% 的企业所得税率。

政策三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该项政策对行业或者企业规模没有明确限制,但通常比较大或者高精尖的企业才会选择委托境外研发,因为国外的研发成本更高。政策实施意在鼓励国内企业更快学习国外的研发能力和技术。

政策四 :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10 年。

该项政策主要针对盈利周期比较长的研发企业,比如生物科技、半导体芯片研发等企业。这是所得税政策上第一次将亏损结转年限拉长,可以让高科技企业在研发投入上更有耐心。

政策五 :将目前在 8 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全国范围内将资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 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政策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有较大的优惠力度,这也是鼓励更多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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