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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规定“垫资退款”,真的能有效解决强制购物吗?

日期:[2016-12-18] 版次:[A02] 版名:[评论]

王庆峰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48条规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低价游挂钩“强制购物”,早已备受诟病。此次强推“垫资退款”,有望进一步规范“购物团”行为。需要明确的是,旅游行为一般涉及旅行社、导游、消费者三类角色,此次送审稿的制约对象以旅行社为主,将“垫资退款”的责任挑明,实际上也明确旅行社为“强制购物”的责任主体。然而,由于责任推定实际上还涉及导游这个要素,实际操作能不能落地,仍需要观察与论证。

先理清一下这则规定的适用范围。新《旅游法》35条明确,购物行为在“双方协商一致下”是合法的,因此定义“强制购物”需要举证。要实现旅行社“垫资退款”,首先要证明购物行为属于“强制行为”。结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来看,这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导游、旅行社从中购物行为中获利;2)未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3)或签订合同里没有购物名称、地点、价格相关说明;4)旅游者在合同中申明拒绝参加购物行程。以上以合同条款及对应签字为依据。

问题来了,“强制购物”真正难点在于消费者举证,在于取证难、维权难。假如一切以合同为据,强迫、诱导性签订合同也可能会存在,比如导游口口声声保证“无购物”,消费者不细究合同条款而签字,此类举证就颇具难度。另外一个问题,即“强制购物”的存在自有其逻辑性,强制“垫资退款”类似于“限制购物时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利益传导机制,能否真正有效地实操,确实需要抱持疑问。

没错,旅游链条上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市场要素:导游。很多“强制购物”表面与旅行社相关,实际与导游不可分离。导游之所以这样做,实际也可归因到几个设定:一是非合理低价的“包价游”是常态;二是导游要想执业,必须挂靠于旅行社;三是购物行为与导游收入直接挂钩。传统意义上的导游处于链条末端,没有议价能力,变相要求旅游者购物几乎不可避免。因此,如果将旅行社推定为责任追究主体,“垫资退款”恐怕会传导至导游身上。至此,利益传导机制未能有效破除,难说强制购物会不会变本加厉。

回到根子上说,何为“市场要素”?起码应是“生产要素”嘛!导游的生产力,在于靠优质服务、知识专长获得执业机会,因此亟需要推向自由执业改革。此次《旅行社条例》虽然瞄准旅行社,但旅行社和导游的关系上,依然停留于传统的挂靠思维上。今年5月,我国拟试水导游执业的自由化,但从目前来看,大部分注册导游的执业平台还是要依附于旅行社,收入水平也并没有得到明显提升,导游仍然处于服务链条的末端。

因此,与导游执业自由化相配套,一个对应策略在于执业平台更加多元化,变“单一渠道”到“多元途径”,变“单一委派”到“双向选择”,让导游作为独立生产要素参与到整个配套改革中,以此多管齐下,破除固有利益机制,才能形成真正的市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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