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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谈钱伤感情 只谈感情“伤钱”?

日期:[2016-11-24] 版次:[A08] 版名:[青聚焦]

近日,一则“女子结婚两个月负债500万”的新闻伴刷爆朋友圈:加拿大海归董女士的王某在婚后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执行,她还成了“老赖”。

在“吃瓜群众”感慨此人“所托非人”时,也让人们对神圣的婚姻产生疑问。人人都说谈钱伤感情,可当我们谈感情时,为何却被钱弄得“遍体鳞伤”?

采写:本报记者 周司琪 何伟正 


老公举债即使离婚也需老婆还?

据媒体报道称,2012年2月15日,曾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的董女士和王某结婚。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向他人疯狂借贷1120000元,随后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董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虽然在法律意义上两人的婚姻关系存在两年时间,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可能只有两个月。如此短暂的婚姻,却让董女士付出惨重的代价。在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因为这笔债务,婚前由董女士父母出资,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恶意借贷可免责 谁借债谁举证

据了解,该事件的法律依据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于夫妻一方“被负债”应如何维权?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张卫平分析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有一种情况能免除债务责任,即相对人应知或明知借贷人行为属于恶意借贷。案例中,董女士若能举证证明借贷人属于恶意借贷,即其借贷行为并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样有可能免除责任,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举证难的境况。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则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当前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把债务区分为日常家庭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还是非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是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共同债务是合理的。但是,比较重大的或非日常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决定、共同认可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在举证责任上,应该是谁干了这个事情,他(她)应该来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应该让那些没有参与这些事情的人来举证。”


房产证上有你名房子就有你份?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自由意识增强,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根据广州市民政局的统计数据,2014年广州有2.3万对夫妇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记者查阅2003年至2013年广州市婚姻登记统计数据发现,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夫妻数量逐年增加,总体呈阶梯形增长。记者还了解到,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分割,大量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在夫妻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因此出现,关系着债权人及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房产证上写了自己的名字,就意味着房子的一部分属于自己,但其实不然。今年11月16日,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判决。该案中,一对夫妻离婚后,当女方得知男方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上有自己名字时,要求将房产分割,男方拒绝后女方将其诉至法院。最后法院给出的判决是:驳回原告女方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6550元。

2008年6月,马某(女方)与许某(男方)结婚,后因家庭矛盾于2013年4月协议离婚。2015年6月,马某突然接到许某通知,要求其协助办理双方婚姻期间共住房屋的过户手续。在得知涉案房屋房产证已经下发,产权登记证上将其登记为共有权人后,马某要求许某将涉案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遭到许某拒绝后,马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涉案房屋(价值35万)归其所有。

后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及住房等事项予以安排。其中关于住房约定:“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属男方父母所有,离婚后房屋产权归男方父母,双方无房产纠纷。”另查明,涉案房屋系黄某(许某母亲)于2008年4月8日、2008年4月29日分别缴纳各项费用21万余元购得,后由许某签订购房合同。原告马某提交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一联)系黄某为将房产证办理在许某名下而将付款人一栏中“黄**”的名字涂改为许某的名字。


房产证不具代表产权功能

对于该涉案房产,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并无赠与原告的意思表示,仅是由于客观原因而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购房款系被告一方于婚前全额支付,婚前婚后原告均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对房屋的取得未作出任何贡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应结合房款支付时间、款项支付人和登记产权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性质。综上,涉诉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故作出了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张卫平表示,在我国物权法上,不动产所有权的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一般来讲,不经登记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虽然也有可能因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取得所有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没有登记,名义上的所有权就不是你的。房产证是房屋登记部门发给产权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作用,它只是房屋登记簙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房产证仅具有初步证明的作用,并不具有代表产权的功能。发生纠纷时,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不动产登记簙就起决定性作用。


认识财产性质 婚前做好财产公证

如此看来,婚前自己的钱(个人财产)有可能在婚后变成双方的钱,而一方的“负担”也有可能要两人共同承担。那什么是个人财产呢?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外,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那夫妻共同财产又应如何界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当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二是指生产、经营的收益(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六是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是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八是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针对如何保护婚前财产,防止婚后变故发生,张卫平建议最好在婚前做财产公证。因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之间签订一个协议,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将独占房产。这是一个简单的契约,它将受合同法的约束。


网友热议:

@傲到骨子里的籹人:在小贷公司上班时候遇见过很多客户借款为了让配偶背债的,还有为了拿债务威胁阻止离婚的,也有以债务报复配偶的。

@安啦:结婚前需要个几年的了解和相处真的很重要。

@夏尼马餐虎:婚前财产公证个人觉得是时代进步。我们的感情真的脆弱到连个婚前财产证明都会影响到吗?

@小先:财产公证出于理智,可以接受;出于情感,觉得冰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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