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起,朋友圈信息列入 刑案证据范围
日期:[2016-09-22] 版次:[A02] 版名:[青播报]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日前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规指出,公检法有权查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采写:本报记者 周司琪
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删除,其证据效力就有可能丧失,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因此,电子数据的保全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全电子数据,《规定》明确称,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通过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结电子数据,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方式方法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保护。
规定还强调,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
在电子数据的移送和展示方面,规定强调,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
此外,规定特别明确了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下,电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规定》发布后,网上流传这一句话:“我是民警,你涉嫌一桩刑事案件,请配合我们调查,出示你的朋友圈!”其也体现出部分群众的担心,即自己是否不能再在朋友圈“开玩笑”。
网友小轻蛙认为,朋友圈是个较为私密的社交平台,所以在上面和朋友开一些无伤大雅的玩笑是其平日生活的一个爱好。早前微信、朋友圈传谣获刑的规定让她不敢随意转发,新《规定》的发布让其有种不敢再说话的冲动。
对于一些人担心朋友圈中的“玩笑话”是否会被人举报而被追究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公众大可不必担心。“此次规定是针对公检法办案和审判部门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及案件发生中,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洪道德进一步解释称,只有在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或者实施犯罪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关证据,才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收集。
洪道德表示,“此次规定旨在规范和明确相关办案部门和法院对于新型的电子数据如何收集和认定。微博微信作为新兴的平台,在此前没有相关文件明确其作为证据的地位。此次规定明确了,在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