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 不再受《消法》保护?
日期:[2016-08-18] 版次:[A05] 版名:[青职场]买到了假货怎么办?去找商场索要索赔。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样的事儿或许经常遇到。但也有一部分人,他们专门去找假货,然后去商场索要赔偿,这部分人往往被称为“职业打假人”。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或多或少是因为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文明确“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即“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采写:本报记者 何伟正
来自湖北天门的老冯,2008年左右在广州开始职业打假。此前,他花5360元在京东上购买了50多盒猴菇酥性饼干。他早就发现这款饼干外包装上商家标注的热量与实际不符,每100克所含能量按食品能量计算公式计算出的结果,高出包装上标注的两倍多。
“实际能量这么高,包装上标得这么低,消费者吃了容易摄入能量过剩而导致肥胖等不健康后果。”老冯说,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所载明内容不符,不得上市销售。他以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京东商城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
最终,萝岗区法院判决支持老冯的请求。5360元买的饼干索赔成功,老冯获得5.36万元赔偿。
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这对老冯来说也许不是个好消息。
《条例》中的第二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不少广州青年坦言,很多“职业打假人”或多或少存在着以盈利为目的的需求,他们知假买假,甚至大批购买,并用“以假打假”的方式,利用法律空白和商家息事宁人的心理获得灰色收入。
90后大学生小吴表示,不可否认,无论“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如何,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的格局。采访中记者发现,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虽然很多消费者是认可他们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是在敲诈,不应算是消费者。
有业内人士表示,“职业打假”走到今天似乎已经变味,由最开始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逐渐变为通过抠字眼,钻法律漏洞牟利。而在网络上,甚至还有收费教授打假技术的,甚至有人直言不讳的说打假就是为了赚钱。
在资深时事评论员宋延坤看来,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的规定条款不一定能奏效。他表示,如果连职业打假人都无法享受到保护,普通消费者今后在维权过程中还有可能将面临两个麻烦:其一,纵容制假售假行为。正是因为大量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也大大提高了普通消费者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反之,如果职业打假人得不到保护,也将意味着制假售假者的违规成本大大降低,态度也会更加恶劣,倘若如此,《条例》岂不是扮演了“护假”的角色;其二,维权失败的案例增多。因为“以盈利为目的”这种行为难以界定,而普通消费者在商家和工商部门面前又处在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不排除有些正常索赔会被扣上“以盈利为目的”帽子的可能。
“其实,不论职业打假人的具体动机是为了出名还是获利,都是一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消费维权行为,也为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很多贡献。因此,《条例》中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的规定是否要真正执行,相关部门应慎之又慎。”宋延坤说。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权的途径:
一、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
二、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
三、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
四、仲裁。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自主权,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
五、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诉讼途径,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诉讼。即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消费争议。
@ 二维三维1:“职业打假”是怎么来的?恰恰就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给“职业打假”创造了生存空间!
@ 焚香月韵居: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净化市场,有助长制假售假的嫌疑。应该允许“职业打假”的存在。
@ 光化门smid:带着利益打假难说不是为了个人谋私利,公众自然要质疑“职业打假”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