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虽新,抄袭亦需担责
日期:[2025-02-13] 版次:[A06] 版名:[青人物]律师说法
刘长江
【新闻事件】
近来,微短剧凭借“短平快”的内容特质获得用户青睐。但在这一视听新形式爆火的背后,微短剧创作的抄袭、搬运等现象屡见不鲜。
在2023年度中国网络文艺版权保护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起案例:某网络小说著作权方发现某热播短剧情节内容与小说高度相似,遂就其侵权行为向出品方、发行方提起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出品方、发行方停止侵权,并赔偿著作权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律师说法】
一、微短剧作为一种新型网络视听形式,能否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六)视听作品”的规定,微短剧作为一种新型网络视听形式,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本案中,侵权方违反了哪些法规?
(1)侵权方侵犯了小说作者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违反《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款“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以及第十一条“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的规定。
(2)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六款“有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规定,法院有权判决侵权方赔偿著作权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三、短剧与小说作品性质不同,应如何对其侵权行为进行判定?
根据上述第1点的内容,微短剧作为视听作品,有着相对明确的主线、背景设定、人物关系、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台词等等方面,若各方面均高度相似,可以认定存在侵权。即便作品中单个情节和人物关系属于公有领域中常见的素材,但和作品中其他情节、人物关系结合后形成的作品整体具有独创性,也应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作者系
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