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图造谣,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日期:[2024-11-28] 版次:[A03] 版名:[青关注]□ 刘长江
【新闻事件】
广州一所高校毕业的小婷(化名),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了她和宿舍里5名舍友的毕业旅行合影。这张照片却被某博主盗用,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上并配文造谣:“六姐妹彩礼都是10万,你会选哪个做老婆?”该帖评论区充斥着不堪入目的言论。小婷和舍友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历时近1年。广州互联网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博主出具书面道歉信赔礼道歉,并向小婷和舍友赔偿财产损失(含合理开支)1.2万元。
问题:
1、盗图博主是否侵犯小婷几人的隐私权?
2、盗图博主是否侵犯小婷几人的肖像权?
3、盗图博主是否侵犯小婷几人的名誉权?
4、盗图博主应承担哪些责任?
5、小婷几人如何获得博主的个人信息,进而起诉?
【律师说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小婷在社交媒体上分享合影,属于公开发表,不属于私密活动,相关图片内容亦不属于私密信息,盗图博主不侵犯小婷几人的隐私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本案中,盗图博主未经过小婷几人同意且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并配文以换取流量盈利,侵犯了小婷几人的肖像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本案中,盗图博主为获取流量,对毕业旅行合影图片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使得评论区充斥不堪入目的言论,侵犯了小婷几人的名誉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盗图博主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还要承担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若过程中还造成小婷几人精神损害的,还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出于信息安全考虑无法就小婷个人申请提供博主的用户信息,小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责令短视频平台向法院提供网络用户信息。
作者系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