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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高额 让彩礼回归“礼”性

日期:[2024-05-30] 版次:[A04] 版名:[青资讯]

□ 刘长江

【新闻事件】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抖音账号开展一场关于“退还彩礼”的直播,引发广大网民关注。274万人(次)观看的热度,把这场直播推上了热搜。负责此次退还彩礼案件集中执行的,是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乡法院”)执行局。直播过程中,宁乡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玮化身主播,详细解说了集中执行退还彩礼的画面,并实时回答了网友的线上提问。本次直播的5个案例,都是宁乡法院近期办理的涉彩礼纠纷的执行案件。

“见了两次面就结婚”“对婚姻视同儿戏”“20万元的礼金、5万多元的首饰、2万多元的名牌包”……当天直播的案件中,宁乡女子王某拒绝退还25万余元彩礼被司法拘留的案件引发了舆论热议。

【律师说法】

彩礼范围如何科学认定?法律如何引导民众树立正确婚恋观?

近年来,部分地区互相“借鉴”彩礼名目(如“掌上灵珠”“万紫千红”“三金”“五金”“七金”“十全十美”“一动不动”“上车费”“下车费”“改口费”等等),形成一定的攀比之风,总的彩礼数额(包括现金、金银首饰、车辆、房子、名牌包等)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负担,给婚姻家庭埋下隐患,也给两亲家之间埋下隐患(如近期发生的父子因彩礼退还问题,杀死女方父母等)。因此,为了回应人民关切期望,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的规定,本案的男方给付包和首饰的时间是与彩礼给付时间一致的,并非在节日、生日等时间,也不属于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可认定属于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的规定,本案的男女双方虽已经结婚,但两人生活时间较短,法院可以判决女方返还并确定返还的比例。

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嫁习俗,起源可追溯到西周时期,无论是聘礼,还是嫁妆,都是对孩子婚姻的祝福。但是,现今的彩礼已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家庭利益严重失衡。针对这一问题,法律通过明确的规定,给予民众相关行为指引,引导群众理性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祝福”的本质,回归“礼”性,树立风清气正的婚恋观。

作者系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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