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九月起施行让慈善暖心更安心
日期:[2016-03-24] 版次:[A08] 版名:[青聚焦]3月1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该法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每年 9月 5日为“中华慈善日”。
踯躅于立法道路十年的慈善法,最终确定于 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中国慈善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时代。作为我国第一部慈善法,其中不少条文规范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为此,我们特意邀请各方专家,为广大青年释疑。
采写:本报记者杨燕芳何伟正
广州作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较早的城市之一,2013年全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已有792家。而普通市民的爱心公益活动更是开展得如火如荼。
据统计,目前广州地区注册志愿者131.2万人,累计提供服务2013.8万小时。不少青年对于慈善与公益、志愿服务之间的差别存在一定疑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会长谭建光认为,“慈善主要是人们处于善心提供的捐助和服务。公益是人们为公众利益、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私利提供的服务。志愿服务是人们不为直接物质报酬,而为社会进步、他人幸福提供的服务。”
谭建光表示,“慈善法发布对于广州志愿服务具有积极的影响。一是全国正式法律中专门设置有关志愿者及服务的内容(慈善服务),便于志愿组织参考和遵循;二是慈善募捐等用于志愿组织及其服务的资源,具有合法途径筹集。三是在宣传普及慈善理念的时候,也进一步宣传推广志愿服务文化。”
而随着《慈善法》的通过,志愿服务将会进一步走向专业化、制度化、正规化。谭建光强调,“广州应该要借助慈善法的发布,进一步宣传国家慈善法规的同时,也再次宣传省市志愿服务法规,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志愿服务也是有法可依,依法保障;还要通过培训、教育、督导、评估等等,提高志愿服务组织的能力,提升志愿服务活动的效果,科学有效地服务社会、帮助人群。”
慈善法让慈善领域真正进入了一个政社共治的时代。公募权放开、慈善组织登记放开、年度报告制度确立、慈善信托激活、志愿者保障增大等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慈善领域开始了一个新的时代。
慈善法将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都囊括在内,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是不是属于慈善的标准,扩展了慈善这个词的外延,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没有任何行政处罚记录的普通的慈善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是真正地开放,让公益回归民间,打破原有的行政垄断。
对于投身慈善的志愿者,慈善法充分关注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出台了“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等相关规定。
个人求助与个人募捐之间的问题,从立法开始便引起大众热烈讨论。如果不能理解和区分好个人求助与个人募捐,很有可能会陷入“违法”泥潭,为此,本报特别咨询了知名法律公益人、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
广青报记者:个人求助与个人募捐有何区别?如何界定?
郑子殷:个人求助是个人遇到困难,求助社会给予帮助,是为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进行求助。慈善法是一部社会法,其解决的是不特定捐赠人、慈善组织和不特定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慈善法意义上募捐,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公益募捐,公益募捐的两头都是不特定的对象。
慈善法中明确“禁止个人募捐”,指的是禁止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第三方公开发起或参与民间私募。慈善法更多的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因为慈善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组织,由政府来管理,要求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要向社会公开相关的信息。个人募捐有较大风险,没有第三方介入,不足以让人们充分信任。
郑子殷:目前大量存在的朋友圈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无论是为了自己、亲人或者是其他)都不属于慈善募捐范畴,而仅仅是个人求助行为。从民事角度理解属于发出赠予款项的要约,不是慈善法意义上的募捐。由于没有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这种现象在短期内无法解决,仍然处于难以监管状态。个人求助、朋友圈求助可能可以较快地解决问题,但由于主体资格不明、捐款情况监管不力、信息披露不足、公信力难以保证等问题,导致诈捐等现场层出不穷,乱象横生。
慈善法的出台对于公益慈善组织的影响最为直接。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郭媛作为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代表,广州草根助学促进会秘书长刘燕娜作为草根社会组织的代表,和我们谈谈慈善法对公益组织带来的影响。
广青报记者:会不会担心以后更多组织选择自行申请公募资格,导致与公募基金会合作机会减少?
郭媛:很多草根机构、社会组织可能会选择自己去申请公募资格,但运作一两次之后会发现,付出的成本不一定低于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像募款、审计、公布等,后续都需要很多人力物力,而在申请公募权后,在处理财务公开等问题上也与以前有差别,包括慈善法对于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的规定,都十分考验目前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的能力,表面上看他们多了一个选择,但实际上,他们如果不能处理好这些问题,最终还是会选择与公募基金会合作。
广青报记者:慈善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 , 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 70%, 年度管理费用比例不得超过年度总支出的10%。”网上不少人对此有争议,您的看法是什么?
郭媛:以前就规定了“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之后是在草案中提出增至15%,最后又调回原来的10%,其实并没有降低。但是说法有点不同,主要是看接下来落地的解释,管理费用到底只是指人员的薪酬,还是包括活动成本,需要解释清楚。
如果管理成本受限过多的话,可能会比较限制公益行业人才的发展。很多基金会也许没有办法高薪聘请到专业的行业人才,我们的善款只能交给为情怀付出或者行业水平相对不高的人来管理。
广青报记者:慈善法的出台,您认为对中小型慈善机构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刘燕娜:我们十分支持慈善法的出台,它为慈善公益领域的事业提供了巨大的法律保障。对于草根助学会(不具备公募资格),我认为影响不大,慈善法出台前,我们进行公益募捐活动,都会先到民政部门申请许可再进行。慈善法规范了不少如今公益领域的灰色地带,对我们开展工作也有推动作用。
2005年9月
民政部正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
2009年
民政部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立法草案,慈善法就此进入立法程序。
2013年11月
慈善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最终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司委牵头起草。
2014年2月
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慈善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立法时间表和法律案框架。
2014年年底
有5部慈善法民间建议稿同时公布。
2015年年初
慈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
2015年10月
全国人大内司委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015年12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2016年3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